2005年8月5日,星期五(GSM+8 北京时间)
浙江法制报 > 第八版:案卷 改变文字大小:   | 打印 | 关闭 
全国首例公安“出警迟延”案始末
郭丛生 刘建宇

  一家石料厂与当地村民发生争执后拨打“110”报警,近两个小时后警察来到现场,这时石料厂的一辆轿车已被村民砸坏。为此,该厂以警察出警迟延为由,将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行为违法并赔偿经济损失。
    
  河南省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状告该市公安局“出警迟延”案,2005年7月底在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终结。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农村偏远山区的出警时间无明确规定,因此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登封市公安局无过错,依法驳回了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的上诉,维持登封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开采青石起纷争 一辆轿车被砸毁
  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位于唐庄乡东南部的一个偏僻山村,系唐庄乡三官庙村村民冯花云在2004年9月取得采矿许可证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后成立,年产量为3万吨,经济类型为私营企业,经营范围及方式为青石开采、加工、销售,矿区面积0.0925平方公里。
  素有女强人之称的厂长冯花云自建厂以来,经过精心运作和苦心经营,使石料厂很快步入正常生产发展轨道,经济增长率明显提升,但同时也给她带来了麻烦。最让她感到苦恼的是,附近一些村民为了个人利益,经常或明或暗地进入她取得合法经营手续的石料厂生产区域内,开采矿区内青石,然后将青石运出去卖成现钱。
  2004年9月13日下午,唐庄爱国石料厂工作人员丁玉州发现又有不少村民私自在矿区内开采青石,便赶快在道路上设置障碍,准备拦截这些私自开采及运输的采石村民。不曾想,由此却导致采石村民及围观群众越聚越多,双方矛盾急剧升级。在孤身无援的情况下,丁玉州当即于17时56分,接连多次用手机拨打“110”向警方报案。
  登封市公安局“110”报警服务台接到丁玉州求助后,不敢懈怠,赶紧指令就近的唐庄派出所民警出警。但由于案发现场地处偏僻山区,道路崎岖难行,加之报案人没有详细地说明案发地点,派出所民警足足用了近两个小时才赶到案发现场。其间,石料厂的一辆价值10多万元的桑塔纳轿车,已被众多村民用石头等物砸得“伤痕累累”,办公物品也不同程度遭到损坏。面对群情急昂的“激战”场面,派出所民警会同当地村委干部,耐心细致地讲法明理,及时疏散了大量群众,控制了事态的进一步发展。
  当日,登封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以“刑事案件登记”对这起纠纷进行受理初查。2004年12月29日,登封市公安局决定对这起“损坏公私财物”案立案侦查。
  状告警察出警迟 走上法庭索赔偿
  然而,令公安局没有想到的是,此时的爱国石料厂厂长冯花云却做出了“惊人之举”。冯花云认为,自己石料厂的工作人员与当地村民发生纠纷后,即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紧急求助。但登封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接到指令后,有意拖延时间,不安排出警,直至两个小时后才到达案发现场,致使自己的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定职责,属于行政不行为。
  据此,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以原告身份,一纸诉状将登封市公安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登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并赔偿石料厂各项经济损失15000元。
  2005年1月,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这起罕见的“出警迟延纠纷案”。法院经审理认为,登封市公安局唐庄派出所接到“110”报警台指令后,即派民警赶到了事发现场,并于同日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受理初查。同时,针对农村偏远山区的出警时间,法律法规也无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石料厂请求确认登封市公安局行政行为违法并赔偿其经济损失1.5万元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确认登封市公安局行政不作为违法。
  2005年7月底,郑州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行政机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必须是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违法且给当事人的合法财产造成了损失。本案案发地属于偏远山区,当地公安机关也没有对出警时间作出相关规定。被告登封市公安局“110”报警台在接到原告登封市唐庄爱国石料厂的报警后,及时安排了临近警力出警,至于公安民警没有在违法嫌疑人正在作案时赶到案发现场,是因为路途遥远、路况极差的原因造成的,并且公安机关于案发同日将上述事件按刑事案件登记受理进行初查,其行为属于履行了接警、处警的职责,不属于法律上的不作为。因此,原告的汽车被毁损失与被告的处警行为没有本质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对原告的请求不予支持。